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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调整宣传

作者: 赵燕   来源: 山丹马场人力资源部  发布日期: 2023-01-19  

一、  关于新冠病毒治疗医保政策

自2023年1月8日至3月31日,将26个新冠治疗相关药品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临时纳入药品按甲类药品支付。(见图片)

(一)门诊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8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二)住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异地就医政策

(一) 非急诊且未备案省外就医

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异地就医非急诊且未转诊的跨省异地就医(转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结算。

(二) 异地就医转诊备案

参保人员就按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有序就医,确因病情需要异地就医的,由市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区外医疗机构转诊,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转诊转院单。

(三) 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

(四) 参保地、备案地双向就医

异地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备案人员(含长期备案和临时备案)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住院待遇政策,不降低报销比例。

(五) 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提供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办理),备案长期有效,备案6个月后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转诊转院、自行外出就医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关于职工医保政策

(一) 职工医保参保缴费

 1.在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个人月缴费基数(含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需补缴的情形)不低于3840元(下限标准),不高于19200元(上限标准)。

2.退休。参保职工退休后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25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6%缴纳,2023年1月以后退休的,执行省级规定,2023年缴费基数不低于3840,不高于19200元。

(二)职工医保门诊共济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2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本支付范围。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0%。

(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90元。职工退休后,从退休次月起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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